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訴字第1292號原 告 陳春開(兼陳春菊、陳春花、陳春仙之被選定人)訴訟代理人 李翎瑋律師被 告 連江縣地政局代 表 人 陳奕誠訴訟代理人 陳貞汝
黃進能張智皓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鄧德倩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