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2年度訴字第130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
施凱勝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原告華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都市計畫法事件,聲請駁回陳廷亦、吳廷芸、黃凱萱、鄒慧娟、林維珊、曾駿杰、王品超、簡偉倫、陳瑀涵、孫暐、蔡曉婷、陳惠宜、范丙林等人之輔助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常智法 官 蔡鴻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萬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