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訴字第1327號原 告 吳郁亭
吳秉遠黃若蓮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訴訟代理人 黃于祐
陳郁涵律師
參 加 人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蘇素真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吳承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更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