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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字第 139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訴字第1398號原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KELLY LEE(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 律師

吳青峰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代 表 人 蔡詩萍(局長)訴訟代理人 黃士洋 律師

陳家誼 律師

參 加 人 黃宗宏上列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府訴三字第112608211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宗宏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坐落臺北市士林區建業路73巷6號內之「黃成金墓園」【下稱系爭建造物,坐落土地地號:臺北市士林區華岡段3小段364及365地號部分土地,土地所有人均為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5日經參加人向被告申請登錄為歷史建築,復經被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4條及臺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設置要點第6點等規定,由5位臺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下稱文資審議會)委員組成「臺北市士林區『黃成金墓園』文化資產價值審查專案小組」,並邀集原告、參加人及臺北市士林區公所等人員,於111年9月16日進行現場會勘,會勘結論略以:「本案『黃成金墓園』經委員現場勘查評估及綜合討論,初步認定本標的具文化資產價值,請文化局將本案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續送本府古蹟歷史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審議。」並由被告作成111年12月19日士林區「黃成金墓園」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報告在案。嗣文資審議會於111年12月19日召開第156次會議,經聽取原告及相關出席人員等之意見後,做成結論略以:「……二、本案委員總人數23人,迴避人數0人,出席委員12人,逾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8人同意,4人不同意,同意人數達出席委員過半數,故本案決議同意登錄士林區『黃成金墓園』為歷史建築。……」被告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等規定,以112年3月23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230110771號公告(下稱原處分)登錄系爭建造物為臺北市歷史建築,另報請文化部備查,嗣經文化部以112年4月10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123003403號函備查在案。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112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訴三字第1126082117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而參加人為原處分之申請人,則本件判決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之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裁判案由:文化資產保存
裁判日期: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