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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字第 29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2年度訴字第292號原 告 楊琳敏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 表 人 陳德儒訴訟代理人 曾三展

曾俊嘉輔助參加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祝惠美上列當事人間違章建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由陳敬勳變更為陳德儒,茲據變更後之代表人陳德儒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47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原告為坐落新北市新店區青潭段楣子寮小段99-45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人,訴外人丁莉莉則為坐落同段99-31、99-63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建物(下稱3號建物)之所有人。3號建物附屬之車庫(下稱系爭車庫)坐落同段99-45、99-30地號土地上。系爭建物之前所有人林逸謙於民國79年間違法將該房屋增建至3層,為穩固地基而在前揭99-45、99-30地號土地及占用同段99-38地號土地上設置駁坎,其中部分駁坎直接建於系爭車庫上方,造成該車庫之承重增加而毀損;另有部分駁坎則因以封閉社區排水溝方式興建,導致排水溝阻塞,遇豪雨即致系爭車庫嚴重積水。丁莉莉遂於95年間,對系爭建物當時所有人即原告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排除上開侵害,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字第282號民事判決(下稱高院民事確定判決)原告應拆除前述部分之駁坎(下稱系爭駁坎)確定。原告不服高院民事確定判決,反覆爭訟,迄109年間,丁莉莉以高院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該院分為109年度司執亥字第12655號強制執行事件、109年度司執字第2545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合稱系爭執行案件)。原告又主張系爭車庫係違建、系爭土地因重測致地界推移,執行標的即系爭駁坎位置應重測、系爭執行案件拆除系爭駁坎應依法申請拆除執照、雜項執照等情,反覆聲明異議、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均遭北院駁回。系爭執行案件實際進行拆除前,先在系爭駁坎外設置鐵皮圍籬與排樁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告乃多次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陳情要求命補辦申請拆除執照、雜項執照等相關執照程序,如未辦理者則予裁罰,經工務局歷次以法院依法實施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之拆除工程、補強工程無須申請拆除或雜項執照等旨回覆,原告不服,先後提起行政爭訟,均經本院駁回。本件原告又以111年2月8日、111年8月9日陳情書向工務局及被告陳情,請求認定系爭工程為違章建築並裁罰。被告以111年3月14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13249100號函及111年8月19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13270576號函(下合稱系爭函)覆原告系爭工程經北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00號民事判決(下稱北院民事判決)論證毋庸申請建造執照,應無涉違章建築等語。原告不服系爭函,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四、按「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建築法第2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新北市政府104年10月5日新北府工建字第1041856028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建築法除違章建築處理事項外,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工務局執行……,自104年7月24日生效。」準此,工務局就有關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法事項,除違章建築處理事項外,為有管轄權限之主管機關。查本件原告執系爭執行案件有關系爭工程中有關拆除執行名義範圍之系爭駁坎,應事先申請建築拆除執照,若因安全問題需後續補強駁坎,則應申請建築補強雜項執照等爭議,反覆陳情、爭訟,而工務局為核發各項建築執照之主管機關,就原告上開爭執當至為明瞭,倘由其說明或提供適切資料,有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故本院認工務局有輔助本件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劉正偉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裁判日期: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