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訴字第3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昱陞(兼如附表編號3至7號之被選定人)
梅瑞庭(兼如附表編號3至7號之被選定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政黨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鄧德倩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