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78號抗 告 人 台北市瑠公民生新邨自救委員會代 表 人 謝木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瑠公管理處間有關農田水利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明 益
法 官 彭 康 凡法 官 高 維 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