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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2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6號原 告 謝清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6號),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67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5月30日以112年度訴字第32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同年6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1-53頁),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裁判日期:202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