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2年度訴字第433號抗 告 人 鼎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鄧陸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3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法 官 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