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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字第 43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訴字第439號原 告 豫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柯時瑞(董事)被 告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代 表 人 王錫福(校長)訴訟代理人 楊琳琰

陳守煌 律師陳致睿 律師

參 加 人 銓鴻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潘秀敏(董事)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訴1110231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銓鴻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被告辦理「土木館5樓既有空間合法化工程」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於第一次開標時,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而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辦理第二次公開招標,並於111年11月15日開標,因原告認被告辦理參加人資格文件審查有違法,當場提出異議,經系爭採購案之主持人會同監辦人員查核原告、參加人之投標文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宣布保留決標,嗣於111年11月29日決標予參加人。被告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第75條規定,以111年11月30日北科大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111年11月30日函)復原告略以:原告請求閱覽參加人投標文件,似無依據,兩家投標廠商(即原告與參加人)之投標文件均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被告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最低標為得標廠商,自無不合。原告不服系爭採購案決標結果,於111年12月5日提出異議及請求發還押標金,被告以111年12月12日北科大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異議處理結果)復原告略以:押標金於開標日決標後發還原告,遭拒絕受領,現依押標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2條第4款規定請原告到校辦理(原告業於111年12月13日取回押標金)。原告不服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其不服異議處理結果部分,申訴駁回,其餘申訴(即請求決標予原告)部分,為不受理。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請求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決標處分,嗣系爭採購案已履約驗收完成,變更為確認違法訴訟,參加人為系爭採購案之得標人,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裁判日期: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