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2年度訴字第564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代 表 人 洪秀龍訴訟代理人 李孟聰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許銘春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郭水義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認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以民國111年8月19日信人關係字第1110002252號函(下稱111年8月19日函)拒絕原告依雙方間之團體協約第47條約定組成勞資爭議小組,其斷然實施組織改造,未先行組成勞資爭議處理小組,協商如何維持勞方既定集體、個體勞資關係,片面決定涉及會員重大勞動條件權益之「調動」相關事項,拒絕協商修訂相關人事規章方式,間接造成支配介入原告工會內部組織會務活動,均足以使原告會員產生,雇主得全權片面決定調動重大勞動條件,甚至逼迫原告變更組織型態,原告毫無置喙餘地,任憑雇主恣意決定等負面印象,大幅削弱會員對原告之信心與參與工會活動意願,妨礙原告工會活動,乃於111年10月20日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請求㈠確認中華電信111年8月19日函覆原告拒絕依團體協約法第47條約定組成勞資爭議處理小組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及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不當勞動行為。㈡中華電信應就組織調整、原告會員勞動條件、工作環境變動與原告共同組成勞資爭議處理小組協商之。經被告以112年3月10日111年勞裁字第34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下稱原裁決)原告之裁決申請駁回。原告不服原裁決,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中華電信係原裁決之相對人,經本院行準備程序後,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影響中華電信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劉正偉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