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2年度訴字第568號原 告 林佳璇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被 告 國防部心理作戰大隊代 表 人 顏嘉宏(大隊長)訴訟代理人 蔡宗宏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14年7月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蔡鴻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萬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