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第三庭112年度訴字第587號原 告 有限責任台灣禾意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代 表 人 曾玉美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張雅婷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洪申翰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鄭人豪律師
參 加 人 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代 表 人 羅宛莉
程淑美王隆舜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由許銘春依序變更為何佩珊、洪申翰,茲據變更後之代表人洪申翰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二第9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4年3月6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鄧德倩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