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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字第 51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訴字第513號原 告 許煌被 告 宜蘭縣政府代 表 人 林姿妙(縣長)訴訟代理人 江芷欣

陳冠旭劉志哲被 告 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徐志郎(主任)訴訟代理人 黃朝俊

陳建松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3年4月11日上午10時45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彭康凡法 官 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裁判日期:202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