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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字第 60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2年度訴字第609號原 告 謝宥霆被 告 交通部代 表 人 陳世凱(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游力璇

白蕙瑀周贊元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國材(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被 告 國防部 通訊處所:臺北中山郵政90001號 信箱代 表 人 顧立雄(部長)住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訴訟代理人 蔡智翔 通訊處所:臺北中山郵政90001號 信箱

黃貞溶(兼送達代收人)

通訊處所: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為訴之追加(如附表編號3-19所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如附表編號3-19所示)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第2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第3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二、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三、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四、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提起撤銷訴訟。五、依第197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準此以論,訴之追加性質上係在原來提起之行政訴訟繫屬中,利用該程序合併提起新訴,因恐妨礙對造之訴訟防禦權,並避免延滯訴訟程序之進行,故起訴狀送達後為訴之追加,如未得對造同意,亦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或經行政法院衡酌原訴已達於可終結程度,准許訴之追加將延宕訴訟程序為不適當者,應駁回訴之追加。

二、查原告原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交通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為被告,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惟因訴訟標的與對象不明,經彰化地院裁定命其補正。嗣後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間多次提出補正狀,反覆變更被告與訴訟聲明,最終經彰化法院開庭訊問,始釐清確認本案被告為國防部、交通部及中華郵政,起訴聲明為:「一、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委任嘉義大埔和平郵務代辦所經理陳瑞嬌君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簽署之陳報狀法律關係為行政契約,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億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法律關係及原因事實存在,課予應以書面為之締結之行政契約效力,原告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如附表編號2;彰化地院卷一第139-141頁),嗣後原告又多次追加變更(如附表編號3-19所示。)

三、查就原告追加之訴(如附表編號3-19所示),被告已明確陳述不同意(見本院卷四第175-180頁),且核原告追加之訴亦無前揭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各款應予准許之情事,故原告追加之訴有礙訴訟之進行及被告訴訟防禦權,並非適法,不應准許。至於原告起訴部分(即附表編號2),本院另為實體判決,並此敘明。

四、本件訴之追加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法 官 李毓華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