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2年度訴字第625號上 訴 人 張浩偉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檢舉獎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25號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