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2年度訴字第634號原 告 黃郁茵(即梁東澤之繼承人)兼 下一人法定代理人 樓
梁天耀(即梁東澤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 律師被 告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石崇良(部長)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萬哲源 律師侯少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傳染病防制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終結準備程序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