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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4號原 告 陳王金花訴訟代理人 王慕寧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梁育甄

參 加 人 國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金枝(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國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擬具「變更臺北市信義區○○段○小段OOO地號等1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案」(以下簡稱為系爭計畫),經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府都新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以下稱為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原告為更新範圍內信義區○○段○小段OOO地號土地區分所有權人,及同段65建號建物之所有權人,以①系爭計畫於建築規劃設計上,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過低,違反臺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第2款規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理會歷次會議通案重要審議原則,且有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等濫用判斷餘地之違法瑕疵;②系爭計畫之審議、核定過程與正當行政程序之內涵尚有未符;③系爭計畫中所提列之人事行政管理費,其提列內容並非合理,被告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而決議通過,有濫用判斷餘地之違法瑕疵等,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相對人,亦為系爭計畫之實施者,本院如認本件撤銷訴訟為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淑 婷法 官 吳 坤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何 閣 梅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裁判日期: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