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訴字第75號
112年度訴字第1083號抗 告 人 呂清泉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內政部間下水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5號、112年度訴字第1083號合併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抗告,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5號、112年度訴字第1083號,認定抗告人之抗告已逾法定期間,因而不合法之合併裁定提起抗告,未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有待補正。
二、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彭康凡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