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2年度訴字第78號聲 請 人 葉美津
葉禮德葉美雀共 同送達代收人 熊臺蓉上列聲請人於原告葉宗柱等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