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0號原 告 莊岱儒訴訟代理人 倪伯萱 律師
陳彥廷 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吉仲(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院臺訴字第111019285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3款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復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8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3款、第4款所定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本法施行細則及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3款、第4款及本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其訴訟標的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之規定為內容,其範圍為:一、對於專責機關有關專利、商標、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品種及製版申請之駁回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二、對於專責機關有關專利權、商標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及品種權之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訴訟標的係專責機關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品種之駁回行政處分、品種權之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二、事實概要:德國Klemm+Sohn GmbH & Co.KG委任訴外人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埠公司)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26日填具植物品種權申請書,向被告申請植物種類學名:
Euphorbia pulcherrima Willd. ex Klotzsch 中名:聖誕紅 英名:Poinsettia 品種名稱 中名:聖誕節 英名:NPCW10167(NOEL)(下稱系爭植物品種)之植物品種權。經被告於101年10月16日以農授糧字第1011050464號公告後,發給105年7月6日品種權字第A01437號植物品種權證書,權利期間自105年7月6日至130年7月5日。嗣原告以其為聖誕紅生產業者之聯絡人,檢具110年12月29日函,主張早於100年3月前,系爭植物品種之種苗已於國內農民間銷售或推廣,距系爭植物品種權申請日101年9月26日,顯然超過1年,違反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2條第1項所定新穎性之要件,而有應撤銷之原因,依法應撤銷系爭植物品種權,並於111年3月14日郵寄植物品種權撤銷/廢止舉發申請書及撤銷證據資料,經被告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於111年3月23日以農授糧字第1111033788A號函檢送原告舉發資料,請福埠公司於文到30日內提出答辯,並據福埠公司111年4月19日函答辯在案。嗣被告提報111年6月23日木本花卉及其他花卉品種審議委員會第43次會議審議決議後,以原告未提具舉發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銷售或推廣其種苗在國內超過1年之證據,俾供認定系爭植物品種權不符新穎性要件,佐證系爭植物未符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2條規定為由,以111年7月22日農授糧字第1111064971號函(下稱原處分)駁回原告所請撤銷系爭植物品種權之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111年11月16日院臺訴字第1110192856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品種權字第A01437號「聖誕節(NPCW10167)〔NOEL〕」品種權應予撤銷。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查,原告以福埠公司系爭品種權不符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為由,向被告申請撤銷,經原處分駁回,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業經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故足認本件係涉及對於專責機關有關品種權撤銷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訴訟標的屬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有關智慧財產權之內容,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3款規定,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