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2年度訴字第718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耀星 律師(鄭蔡招琴之遺產管理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市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18號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郭銘禮法 官 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