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2年度訴字第865號原 告 綠野山坡社區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黃育才(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呂曼蓉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馮兆麟(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 律師
參 加 人 梁錦宏
林碧招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錦宏、林碧招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 由
一、原告代表人原為詹益隆,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黃育才,茲據新任代表人黃育才提出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303-30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告代表人原為祝惠美,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馮兆麟,茲據新任代表人馮兆麟提出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26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緣坐落新北市汐止區東勢段522及1064地號等2筆土地之所有權人梁錦宏、林碧招委託佳興測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佳興公司)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向被告申請辦理認定前揭地號土地臨接之新北市汐止區東勢街215巷1弄道路(下稱系爭巷道)土地地號:本市東勢段1196、1287及1039號地號,重測前橫科段橫科小段341-24、384-84及294-85地號(下稱系爭土地)為現有巷道並指定建築線,經被告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認定為現有巷道,並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建築基地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認定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8點第2項第3款規定,以111年4月15日新北工養字第11148319091號公告(下稱111年4月15日公告)該建築線指定圖,自111年4月25日起於適當位置公告周知30日。原告提出異議(下稱111年5月24日函),經被告會同汐止區公所、佳興公司及原告於111年6月15日現場會勘後,作成會議結論:「由主辦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後續程序。」被告除以111年6月22日新北工養字第1114848190號函(下稱111年6月22日函)檢送該會議紀錄予原告外,並續以111年7月28日新北工養字第1114854250號函(下稱原處分)認定系爭巷道為現有巷道並指示(定)建築線。原告對111年4月15日公告、111年6月22日函及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新北市政府以112年5月31日新北府決字第1120392356號訴願決定(案號:1123040259)訴願決定書決定不受理(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四、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起訴有理由,原處分遭撤銷,將影響參加人就系爭土地是否得以面臨現有道路而據以申請指定建築線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法 官 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