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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字第 89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訴字第898號原 告 劉莉芩被 告 新竹市政府代 表 人 高虹安(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郭晉彰輔助參加人 新竹市○○區○○國民小學代 表 人 ○○○ (校長)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不予續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竹市○○區○○國民小學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原係被告幼托整合裁撤新竹市立托兒所凍結保育員職缺改以約僱人員進用,於民國101年1月16日分配至○○市○○區○○國民小學(下稱○○國小)附設幼兒園任職,前經被告以111年12月29日府人任字第1110115617P號聘(解)僱通知書通知續僱,僱用期限自112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8日止,並經○○國小與原告雙方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簽訂「新竹市政府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嗣被告以112年2月22日府人任字第11200346656號書函(下稱112年2月22日函)通知原告聘僱期限至112年2月28日止不續聘僱,請於112年2月28日前辦妥離職手續。原告對被告112年2月22日函不服,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書函及補償未續聘致喪失聘僱期間之所得損失,經決定不受理後,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㈠確認原告與新竹市政府間約僱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8年4月30日止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8年4月30日止之薪資、保險、休假、退休金提撥。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經○○國小依被告及其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規定辦理考核,並經○○國小以原告能力不足、推託工作、未發揮團隊精神及與他人協調合作等由,整體評價為D:表現未盡符合基本要求,考核結果建議不續聘僱。被告尊重○○國小對原告之評核結果,同意不予續僱,乃依契約僱用至112年2月28日止,此有被告暨所屬機關約聘僱人員人力資源與年度計畫考核紀錄表及○○國小112年8月28日頂人字第1120003779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1至194頁)。

本院認本件有由○○國小說明原告之評核結果或提供適切資料,以輔助本件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裁判案由:不予續僱
裁判日期: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