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訴字第902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代 表 人 朱立倫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葉人中律師被 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代 表 人 林峯正訴訟代理人 高榮志律師
參 加 人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複 代理 人 江伊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114年3月13日上午11時35分於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