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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簡上再字第 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3年度簡上再字第6號聲 請 人 張世達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再字第4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同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不合法,法院無須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聲請再審,係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非常救濟程序,必須就該聲明不服之確定裁定為前述說明之具體指摘,如聲明對某件確定裁定為再審,但所主張之理由,係指摘前程序確定判決或前次再審判決或確定裁定如何違法,或對聲明不服的確定裁定則未指明任何法定再審理由,亦難認為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應以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為統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民國109年2月6日執行公務時跌落涵洞(下稱系爭事故),致「雙手挫傷、右足挫傷、右肩拉傷、手部挫傷、足部挫傷」(下稱系爭傷害),案經相對人審查核定聲請人109年2月9日至109年3月9日期間計30日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後聲請人以系爭傷害未癒及「周邊神經或中樞神經病變、合併四肢肌肉痠痛、頭暈、眩暈及睡眠失調」,再申請109年3月10日至109年5月22日期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下稱第二次申請),相對人審認聲請人因系爭事故所致系爭傷害,前核給職業傷害傷病給付至109年3月9日已為合理;其餘診斷病名與系爭事故無關,乃以109年6月30日保職簡字第109021104304號函(下稱109年6月30日函)核定聲請人所請109年3月10日至109年5月22日期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不予給付。嗣聲請人又以第二次申請之事由,再申請109年3月10日至109年8月17日期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經相對人審查後以109年11月19日保職簡字第109021145776號函核定不予給付(相對人併撤銷上開109年6月30日函,以此函代之)。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前經改制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110年度簡字第30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聲請人上訴再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120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

聲請人猶未甘服,仍反覆聲請再審,先後經本院111年12月28日111年度簡上再字第66號裁定、112年7月6日112年度簡上再字第9號裁定、112年12月29日112年度簡上再字第4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再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依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第211號判決意旨,職業災害保險依法定給付標準給付完竣後,給付義務始歸消滅;勞動部113年11月9日勞動保3字第1030140437號令與110年7月27日保納行二字第11060240480號函前後不一。相對人僅憑一紙110年6月22日未經MRI、針刺電擊等醫事科學做為於法無效;聲請人聲請相對人交付之醫師證明與相對人醫事法診斷書矛盾,事件前後不一恣意專斷,原確定裁定有重大瑕疵。相對人交付之A32書類與110年MRI照片及手術日期不符,反推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各款規定以MRI及手術期日具體情事為再審理由,證明原確定裁定有重大瑕疵;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及第236條之1相關具體內容,對原確定裁定存有矛盾內容表示違法,聲請再審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所述上開各節,無非係以其一己主觀見解,誤解法律規定,任意指摘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再審事由;惟對原確定裁定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因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再審事由,並未具體說明其情事。次查,聲請人前述再審意旨所陳,無非係重述說明其對於本件相關前訴訟程序歷次確定裁判、原處分不服之實體主張及理由,而就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本院112年度簡上再字第9號裁定有何合於聲請人主張之再審事由之情事,認其聲請再審不合法予以駁回之內容,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所列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亦未據敘明,依前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法 官 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裁判案由:勞保
裁判日期:2024-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