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上字第140號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曾文生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被 上訴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訴訟代理人 葉懿嫻
紀慧禎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14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從事電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行業,經被上訴人審認其所屬本國籍勞工吳明和民國106年8月及107年11月至112年5月期間之夜點費及不休假加班費未列入工資總額計算,致未覈實申報調整吳明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以112年6月1日保退三字第11260057221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逕予更正及調整吳明和之月提繳工資如附表所示,上訴人短計之勞工退休金,於近期月份之勞工退休金內補收。上訴人不服原處分關於逕予更正及調整108年11月、109年11月、110年11月、111年11月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不休假加班費)部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以113年度簡字第14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仍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㈠、原審就被上訴人僅逕調各該年度11月之月提繳工資並補收勞工退休金造成上訴人有重複提繳之不利益結果,未盡調查之能事,亦未盡闡明義務,有未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
2、3項規定之違背法令情事。原判決亦無交代上訴人上揭主張何以不採之理由,原判決自屬不備理由之違法。
㈡、勞退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解釋上包括追溯調升及調降情形。原判決認被上訴人就上訴人12月之月提繳工資縱屬高報不實不應調降乙節,顯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不當適用勞退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及不適用法規(應適用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等違背法令情事:
⒈參照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可知被上訴人審查核定雇
主提繳申報勞工退休金之作業及執行過程尚得因「調整」(含超出或不足)而有一併結算之機制。
⒉原判決認為勞退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應限縮解釋始符合立法
目的,並非統一見解,原判決之解釋有合憲性之疑義存在。⒊勞退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所謂不實應涵蓋低報不實及高報不
實,若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應就事實綜合判斷;且上訴人已將該不休假加班費於11月底申報,並於12月生效,調整如何併入月工資時,就應一體性就當年度11月份及12月份調整,將各年度12月之月提繳工資竅實審查併予調降,始符法制。原判決限縮解釋僅限於雇主低報不實,有不當適用勞退條例第15條第3項及未適用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等違背法令情事等語。
三、被上訴人答辯略以:
㈠、上訴人主張其已於各該年度當月底前覈實申報調整月提繳工資並於次月(12月)生效,而原審不採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判決不備理由當然違背法令云云:
⒈上訴人及其所屬單位申報調整月提繳工資之方式,一向採提
前於前一個月下旬核算勞工當月工資,若有變動,即於前一個月月底前申報調整,於當月生效。上訴人自107年起,於各年度11月份發給不休假加班費,則上訴人於108年至111年之每年11月發給吳明和不休假加班費,即應依其每月申報調整方式,於10月底前申報調整月提繳工資,自11月生效。
⒉上開申報調整方式,尚非法所不許,惟應有其一致性。上訴
人雖稱因吳明和各年度11月份工資總額納入不休假加班費之故,當月(11月)之申報調整方式須不同於其他月份。並稱因上訴人於考勤年度終結(每年10月31日)時,按勞工特別休假情形於30日内結發不休假加班費(配合行政作業約11月底前發給),並於11月底申報調整月提繳工資,自次月12月生效。惟上訴人每月所發給之工資均包括加班費、各項獎金、津貼等變動工資,不休假加班費亦確於每年11月發放,仍可按上訴人以往之作業方式提前於前一個月計算申報,上開主張,顯為推諉之詞。
⒊被上訴人依勞退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逕行更正、調整,於
法並無違誤;上訴人雖稱有重複提繳之不利益結果,惟該結果係上訴人未覈實申報所造成,原判決並無未盡調查之能事,並無不適用法規及判決不備理由當然違背法令情事。
㈡、上訴人主張勞退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解釋上包括追溯調升及調降情形,原判決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及不適用法規違背法令情形云云:
⒈雇主因申報作業之失誤,導致繳款單金額與應繳金額不符時
,應先照額全數繳納,並向被上訴人提出調整理由,經查明後,於計算最近月份提繳金額時,一併結算,以節省行政作業。本案上訴人並無因郵遞、收件疏失、申報資料錯誤等因素,而有向被上訴人提出調整、重新結算提繳金額之需求,自無上開條文之適用。
⒉從勞退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立法會議討論審查過程,勞動部
代表於會議中報告內容,勞退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及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32號判決見解與原判決相同,勞退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雇主為第7條第1項所定勞工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解釋上應僅限於雇主低報不實之情形,而不包含雇主高報不實之情形。從而,原判決並無適用法規不當及不適用法規違背法令情事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及說明:⒈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
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1年度實施者,於次1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⒉勞退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
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勞工、雇主、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一、本國籍勞工。」第14條第1項、第5項規定:「(第1項)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第5項)第1項至第3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15條第2項、第3項規定:
「(第2項)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其雇主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起生效。(第3項)雇主為第7條第1項所定勞工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前項規定調整月提繳工資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通知雇主,且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1日起生效。」⒊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第14條第1
項至第3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⒋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88年5月26日(88)台
勞保2字第021753號函(下稱勞委會88年5月26日函):「查該特別休假不休假加班費及每月延長工時之加班費皆屬工資之範圍,自應併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前經本會88年3月26日台88勞保2字第010010號函復在案。故投保單位於發給之不休假加班費及延長工時加班費當月致被保險人之月薪總額有所變動時,即應計入當月之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次月如已無此薪資項目,則不予併入計算。」、96年10月9日勞保2字第0960140390號函(下稱勞委會96年10月9日函):「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據此,雇主依上開規定發給之加班費、年度不休假加班費,自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另投保單位於發給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之當月致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有所變動時,即應計入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次月如已無此薪資項目,則不予計入計算。」。經核上開2函釋,係勞委會本諸勞基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地位基於職權所為解釋法令之解釋性釋示,核與勞基法之相關規定及意旨無違,且無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自得援予適用。
㈡、上訴人從事電業,為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經被上訴人審認其所屬本國籍勞工吳明和106年8月及107年11月至112年5月期間之夜點費及不休假加班費未列入工資總額計算,致未覈實申報調整吳明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乃以原處分核定逕予更正及調整吳明和之月提繳工資如附表所示,上訴人短計之勞工退休金,於近期月份之勞工退休金內補收等情,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核與上訴人員工吳明和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期間之每月薪資明細資料、勞退個人異動查詢、個人專戶明細資料查詢(原處分卷第3頁至第8頁、第17頁至第25頁)、公司基本資料、原處分、系爭不休假加班費之月份提繳異動情形對照表(原審卷第7至9、23至28、47頁)相符,可作為本院裁判之基礎。
㈢、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參勞基法第38條第4項),依前開規定及說明,上訴人108至111各年度11月份發給勞工吳明和之不休假加班費,即應列入各該實際發放當月即11月之工資總額計算,上訴人未覈實申報調整上述年度11月份之月提繳工資,被上訴人於查證後依勞退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以原處分通知上訴人逕行更正及調整,應屬有據。原判決於此部分據以審認原處分於法有據而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不適用法規及判決不備理由,難以憑採。
㈣、又勞退條例採確定提撥制,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所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此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條例第19條第1項並規定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25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而如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將加徵一定金額之滯納金,勞保局也會限期通知繳納,屆期未繳納,依法移送行政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參勞退條例第19條第3項、第53條第1、2項規定)。透過此等規範,將原屬私法關係之退休事務,經由退休金提存機制,賦予行政機關直接參與退休保障,並確立每月的法定給付義務。茲每月的應申報提繳工資係各別計算,各自獨立存在,本件上訴人發給吳明和108至111各年度之不休假加班費,因未併入實際給付的11月薪資總額計算,造成11月應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業經被上訴人以原處分更正調整,已如前述,縱有上訴人錯誤計入12月薪資總額之情形,依上說明,不會影響原處分更正調整11月月提繳工資之合法性,上訴人以此指摘原處分違誤,當無可取。至另方面,上訴人實則將11月不休假加班費計入12月薪資總額,上訴人如認其申報錯誤造成12月應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容係由上訴人另依法令規定申請辦理的問題,原判決於此關於勞退條例第15條第3項月提繳工資之更正調整僅限低報不實情形之論述,雖屬贅論,亦不精確,惟不影響判決結論,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林季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雯附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明細表(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P01000213A) 姓名 年 月 工資總額 原申報月提繳工資 應申報月提繳工資 說明 吳明和 106 8 39,435 92,100 92,100 (下同) 107 11 136,142 101,100 137,100 雇提未覈實,逕予更正 12 91,648 92,100 92,100 108 1 85,920 87,600 87,600 2 96,043 96,600 96,600 3 89,412 92,100 92,100 4 104,961 105,600 105,600 5 101,007 101,100 101,100 6 101,007 101,100 101,100 7 91,229 92,100 92,100 8 101,001 101,100 101,100 9 87,230 87,600 87,600 10 98,976 101,100 101,100 11 179,548 96,600 150,0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短計雇主提繳勞工休金為3,204元) 12 89,411 150,000 150,000 109 1 95,493 92,100 96,6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2 92,845 87,600 96,6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3 97,056 96,600 101,1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4 113,413 110,100 115,5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5 96,295 92,100 96,6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6 93,256 92,100 96,600 7 105,559 101,100 105,6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8 85,870 83,900 87,6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9 91,382 87,600 92,1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10 95,743 92,100 96,6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11 159,233 83,900 150,0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短計雇主提繳勞工休金為3,966元) 12 100,856 150,000 150,000 110 1 91,379 87,600 92,1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2 90,829 87,600 92,100 3 100,441 96,600 101,1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4 106,285 105,600 110,1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5 91,882 87,600 92,1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6 98,487 96,600 101,1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7 94,163 92,100 96,6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8 92,906 92,100 96,600 9 87,080 83,900 87,6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10 94,031 92,100 96,6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11 159,077 92,100 150,000 未調,低報,逕予調整 (短計雇主提繳勞工休金為3,474元) 12 105,156 150,000 150,000 111 1 87,080 83,900 87,6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2 98,624 96,600 101,1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3 95,540 92,100 96,6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4 112,149 110,100 115,5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5 85,364 83,900 87,6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6 106,775 105,600 110,1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7 116,070 115,500 120,9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8 97,362 96,600 101,1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9 101,229 96,600 105,600 未調,低報,逕予調整 10 91,292 87,600 92,1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11 173,689 96,600 150,000 自調未覈實,逕予更正 (短計雇主提繳勞工休金為3,204元) 12 103,141 150,000 150,000 112 1 94,284 96,600 96,600 2 95,184 96,600 96,600 3 125,166 126,300 126,300 4 101,719 105,600 105,600 5 84,140 87,600 87,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