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原 告 高秀英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郁芳 律師被 告 花蓮縣壽豐鄉公所代 表 人 曾淑懿(鄉長)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複 代理 人 邵啟民 律師
參 加 人 交通部公路局代 表 人 陳文瑞(局長)訴訟代理人 祝文偉
簡天信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