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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停字第 5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3年度停字第58號聲 請 人 嚴 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等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迄今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遵期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鴻仁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