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3年度全字第38號聲 請 人 黃鎮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承辦人謝文展課長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