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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全字第 8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全字第85號聲 請 人 吳馥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