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3年度抗字第13號抗 告 人 吳美池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3年度交字第2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113年度地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爰抗告人聲請交付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24號交通裁決事件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聲字第1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3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法 官 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