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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救字第 1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救字第13號聲 請 人 張淑晶 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

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貽婷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