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救字第37號聲 請 人 申機械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邦健上列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0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查聲請人前以行政院為被告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受理在案(113年度訴字第901號),惟聲請人在被告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即於民國113年8月8日具狀到院撤回起訴,有撤回起訴狀附該案卷宗第149頁至第153頁可稽。聲請人既撤回起訴,其訴訟繫屬已消滅,無訴訟救助必要。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季緯法 官 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