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3年度訴更一字第48號原 告 陳宗彥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 律師
林奕辰 律師何嘉昇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代 表 人 黃榮泰(校長)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黃冠中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代 表 人 張明文(局長)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林佩賢黃右嘉上列當事人間因解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法 官 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