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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更一字第 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原 告 景龍江被 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代 表 人 蔡秀涓訴訟代理人 宋文增

劉卉婷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黃翊哲法 官 楊蕙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慈恩

裁判案由:考試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