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訴字第175號原 告 馮竟庭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代 表 人 謝明杰(大隊長)上列當事人間獎懲等事件,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新北市政府交通警察大隊」,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