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3年度訴字第1號原 告 吳耀章
蓮雲寺代 表 人 吳張敏珠被 告 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林圭宏(主任)
參 加 人 張白珠
陳品閣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白珠、陳品閣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等與張白珠共有新北市五股區成仔寮段1299、1306地號等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張白珠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3分之1)出賣予陳品閣,渠等爰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17日委由代理人鐘耀泉檢附買賣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辦買賣登記(被告收件字號:112年莊登字第130050號,下稱系爭登記申請案),並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後認章。案經被告審查與地籍資料相符且應附文件齊備,並於受理期間未接獲原告等以書面提出異議,遂於112年6月19日辦畢買賣為原因之移轉登記,將系爭土地中張白珠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為陳品閣所有。原告等不服系爭登記申請案所為買賣登記,提起訴願,經新北市政府112年11月22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21488788號(案號:1122050846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等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張白珠、陳品閣為系爭登記申請案之出賣人及買受人,本件審理結果,如認原告等請求撤銷系爭登記申請案所為買賣為原因之移轉登記之起訴有理由,則張白珠、陳品閣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張白珠、陳品閣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