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102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3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紀睿明David Allen Grimme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

鍾郡 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洪申翰(部長)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

參 加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代 表 人 陳世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參加人前以:㈠原告否准參加人理監事陳素綾、楊佳穎、叢美蘭、廖俊偉、杜偉誠民國112年8月31日全天會務公假,及陳世雄、阮幼婷、林中平112年8月31日半天會務公假;㈡原告要求參加人提供所屬上級工會之開會通知或約訪電郵,並限定特定事由才核准112年9月12日參加人理事長陳世雄、理事林中平之全天會務公假;㈢原告否准參加人理監事陳世雄、廖俊偉、阮幼婷、楊佳穎、林中平112年9月28日全天會務公假;㈣原告遲延核准參加人理監事陳世雄、廖俊偉、阮幼婷、楊佳穎、林中平、陳素綾112年10月27日全天會務公假,並要求提出詳細之事由及所需時間,使前開理監事無法於時限內完成請假手續,均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等事項,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113年6月21日作成112年勞裁字第42號裁決(下稱原裁決)決定:㈠確認原告否准參加人理監事陳世雄、廖俊偉、阮幼婷、楊佳穎、林中平112年9月28日全天會務公假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㈡確認原告遲延核准參加人理監事陳世雄、廖俊偉、阮幼婷、楊佳穎、林中平、陳素綾112年10月27日全天會務公假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㈢參加人其餘申請駁回。原告不服原裁決決定對其不利部分,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原裁決決定主文第1項、第2項部分均撤銷。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裁決之申請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起訴為有理由,原裁決決定經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認為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傅伊君法 官 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聿菲

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