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103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3年度訴字第1035號原 告 黃宇山

黃馨霈黃永銖黃鈺甄

黃馨葦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永富 律師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李怡慧(局長)訴訟代理人 吳慧如上列當事人遺產稅間事件,原告等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台財法字第11313925510號(案號:第1130034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農業發展條例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有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被繼承人黃敬宗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12日死亡,繼承人即原告等於110年6月24日核准延期內辦理遺產稅申報,被告依據申報及查得資料,核定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139,382,156元、扣除額118,130,075元〔含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下稱農業用地扣除額)114,150,516元〕、遺產淨額9,252,081元及應納稅額925,208元。嗣因新北市林口區公所(下稱林口區公所)112年7月10日新北林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林口區公所112年7月10日函)撤銷遺產土地(111年重測前為新北市林口區○○○段○○小段248、1515、1515-11、1515-12、1515-15、1515-16、1515-17、1515-

18、1515-19、1515-21及1515-23地號等11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下稱農用證明書),被告遂更正核定系爭土地農業用地扣除額0元,並按土地公告現值81,429,875元,重行核定遺產淨額90,681,956元,補徵應納稅額10,177,085元。原告等對否准核認系爭土地農業用地扣除額81,429,875元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台財法字第00000000000號(案號:第11300347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等對於林口區公所112年7月10日函不服,提起訴願,經新北市政府112年11月22日新北府訴決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等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73號裁定駁回後,原告等遂提起抗告,復經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58號裁定就關於駁回原告等請求撤銷林口區公所112年7月10日函部分廢棄,發回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更為裁判,目前繫屬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中(114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綜上可知,林口區公所112年7月10日函為本件被告更正核定系爭土地農業用地扣除額為0,並據以否准核認系爭土地農業用地扣除額81,429,875元之前提事實,故宜俟上開案件訴訟終結並確定後,再行審理本件訴訟,此亦經兩造於本院114年2月12日準備程序陳明在案(見本院卷第105頁、第109頁)。基此,本院認另案訴訟標的之裁判結果,關乎本件訴訟前提事實之認定,並影響本件裁判結果,故本件符合首揭規定事由且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畢乃俊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裁判案由:遺產稅
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