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3年度訴字第1268號原 告 金信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明憲訴訟代理人 吳允翔 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 表 人 黃清河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緣原告以其所有之桃園市平鎮區平南段(下同)670-1、675、679、680、684、685、705地號等7筆土地坐落於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修正後重劃計畫書(下稱系爭重劃計畫書)之重劃區範圍內,因不服被告以民國113年8月30日府地重字第1130244931號函(下稱原處分)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相關規定,核准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山峰重劃會)所送系爭重劃計畫書,乃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山峰重劃會將無法依據系爭重劃計畫書繼續辦理市地重劃,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准許其聲請參加本件訴訟,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法 官 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