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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127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3年度訴字第1270號原 告 林○○

被 告 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代 表 人 蔡文如 (主任)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劉世芳(部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內政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7日向被告申請變更○○登記為「○○」,被告於113年8月9日以北市信戶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關於其申請變更○○登記檢附記載病名為「○○○○」等診斷證明書,然上開申請書上記載因摘除○○○手術傷害其身體健康權等,拒絕補正摘除○○○之手術完成診斷書,不符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000000000號令釋關於「戶政機關受理變更○○登記認定要件」(下稱97年11月3日令釋),而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以113年10月24日府訴一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院查,本案涉及戶籍法第21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3款、97年11月3日令釋等如何適用之法律上爭議,因內政部為戶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復依戶籍法第52條規定之授權訂定管理辦法,被告僅係執法機關,故本件有由內政部參與訴訟程序以協助被告說明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裁判案由:戶政
裁判日期:202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