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訴字第1286號原 告 劉玉瓊上列當事人因刑事事件,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法訴字第113135024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查原告起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