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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132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1324號上 訴 人 芫吉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韋吉訴訟代理人 劉冠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林季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雯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