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1359號上 訴 人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 表 人 張誠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立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環保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113年度訴字第13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林季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