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3年度訴字第1362號聲 請 人 陳柏堅
送達代收人 陳子翔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林崑狄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廣播電視法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查本件聲請訴訟參加,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