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136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3年度訴字第1368號原 告 陳秀美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崇樹(代理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魏啓翔 律師

參 加 人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陳玟德

陳添義陳柏堅許育嘉陳柏河謝佩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 律師複 代理 人 許金蓮 律師上列參加人因原告與被告間廣播電視法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陳玟德、陳添義、陳柏堅、許育嘉、陳柏河、謝佩珊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緣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嘉廣播公司)係依廣播電視法(下稱廣電法)規定,經被告許可並發給廣播執照之廣播事業。雲嘉廣播公司於民國113年1月22日經線上申辦方式就該公司於113年l月19日召開113年度第l次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並於同日召開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檢具相關資料,向被告申請董監事及董事長等負責人之變更,嗣經數度線上補正其申請資料,再經被告函請經濟部、勞動部等相關法規主管機關提供專業意見,復經被告113年10月30日第1143次委員會議決議後,以同日通傳內容字第11300034720號函(下稱原處分),依廣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許可雲嘉廣播公司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變更如下:(一)陳秀美、黃熙文、翁婞容、利美嬌及陳玟德解任董事職務,陳秀美並解任董事長職務;改選新任董事為陳玟德、陳柏堅、陳柏河、陳添義及許育嘉,陳玟德並經選任為董事長。(二)林怡佩解任監察人職務,改選新任監察人為謝佩珊。並附記如有違反廣電法第5條、第5條之1或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者,被告得廢止本案之許可。原告因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復經陳玟德於114年1月2日(本院收狀日)及雲嘉廣播公司、陳添義、陳柏堅、許育嘉、陳柏河、謝佩珊於114年4月22日(本院收文日)分別聲請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經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則受原處分效力所及之雲嘉廣播公司,以及陳玟德、陳添義、陳柏堅、許育嘉、陳柏河、謝佩珊分別擔任雲嘉廣播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資格、職權行使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或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聲請准予雲嘉廣播公司、陳玟德、陳添義、陳柏堅、許育嘉、陳柏河、謝佩珊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鴻仁法 官 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裁判案由:廣播電視法
裁判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