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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136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3年度訴字第1369號原 告 高秋鳳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複 代理 人 洪婉珩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郁婷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劉世芳(部長)訴訟代理人 張婷菀

吳信德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1175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考其立法目的,係若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雖非行政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但與行政法院判決結果有影響者,行政法院仍得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是否停止訴訟程序,必須兼顧人民有效權利保護之要求,應注意避免對於原告構成權利保護之拒絕(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事實概要:

㈠、原告係被告之○○司○○,被告考量原告112年公務人員考績表之平時考核獎懲有「申誡二次,記過一次」等情事(本院卷第95頁),以民國113年6月19日台內人字第1130123928號考績(成)通知書(下稱原處分)(本院卷第29頁),核布原告之112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原告不服,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3年10月1日113公審決字第000545號復審決定書(下稱復審決定)駁回(本院卷第33-39頁),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㈡、上開「申誡2次,記過1次」分別為:1、被告112年12月15日台內人字第1120322674號令(下稱「申誡處分」)(本院卷第327頁)核定原告申誡二次,獎懲事由記載:「拒絕長官要求參加之平時考核面談,並就浪費『1996內政服務熱線』行政資源一事,拒絕長官之約詢,以及數次拒絕完成考績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課程、拒絕說明未出席司務會報卻簽到之原因等,多次不服從長官命令或指揮,核有違失。」;以及

2、被告112年12月15日台內人字第11203226741號令(下稱「記過處分」)(本院卷第325頁)核定原告記過一次,獎懲事由記載:「頻繁利用各種申訴或陳情管道不實指控主管人員有職場暴力、瀆職等不法,應予停職並移送檢調單位偵辦等情,誣控濫告致影響相關單位業務遂行,情節嚴重。」。原告就上開「記過處分」、「申誡處分」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3年7月30日113公審決字第000382號復審決定駁回(本院卷第333-343頁)。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1175號事件審理中。

三、綜上可知,上開行政爭訟尚未確定之「記過處分」、「申誡處分」所涉事項為被告作成本件原處分時所考量在內,是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即有牽涉其他行政爭訟(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1175號)之情形,且其行政爭訟之結果與本件判決之結論有影響,兩造均對於裁定本件停止訴訟程序無意見,有本院114年5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可參(本院卷第164-165頁),是本院認本件在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1175號行政爭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可兼顧人民有效權利保護之要求,並未對於原告構成權利保護之拒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郭銘禮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 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 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案由:考績
裁判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