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訴字第240號聲 請 人 簡財盛上列聲請人因本件原告簡志丞與被告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