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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21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3年度訴字第219號原 告 吳政雄

陳寶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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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朝圍被 告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

復基金會代 表 人 張文貞(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喬政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行政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裁判案由:行政
裁判日期:2024-10-17